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平度市**镇**村**号,现住城阳区**小区****户。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号车至城阳区**路**小区附近,采用拉门的方式盗窃停放在路边的鲁凤苓的银色鲁******面包车上的火龙果一箱。
2、2019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号车至城阳区**路**小区附近,采用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停放在路边的王宋的黑色鲁******大众轿车上的提包一个,手提包内有充电宝等物,后将该手提包丢弃。
3、201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鲁******号车至城阳区正商红河谷小区东侧,盗窃停放在路边的张日发的白色鲁******大众轿车上的电脑包一个,内有二级管之类的维修工具,后将该包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鲁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丽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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