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党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山西省长治市上党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被长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长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初,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窃取山西长治王庄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洗煤厂的废旧矿山设备后,卖至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晒里村废品收购站、荫城镇九凹村废品收购站,从中获利24350元。其中:
1.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将窃取的三个矸石短节卖至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晒里村废品收购站,获利3570元;
2.2020年7月2日左右,被告人崔某某将窃取的一台破碎机卖给一个到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晒里村废品收购站回收废品的人,获利1500元;
3.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崔某某将窃取的两台破碎机卖至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九凹村废品收购站,获利3780元;
4.2020年7月5日,被告人崔某某将窃取的废旧矿山设备卖至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九凹村废品收购站,获利10000元;
5.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崔某某将窃取的废旧矿山设备卖至长治市上党区荫城镇九凹村废品收购站,获利5500元。
经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38613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长治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程海清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上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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