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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涉嫌诈骗案)(公开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号。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张某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机场路土桥段家园酒店玩游戏时在网上与被告人崔某某认识,崔某某以“张怡媛”的身份和名义与张某交往。2019年3月开始,崔某某谎称自己是1994年出生的张怡媛,同时与被害人张某发展为网恋关系,后多次采用各种借口向张某借或者索要人民币50250.5元。张某发现被骗后,崔某某以虚构的“张怡媛”的身份向张某写借条,后张某于2019年5月10日打电话报警。崔某某发现事情败露后,于2019年6月和10月归还人民币300元。

案发后,崔某某的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的家属积极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崔某某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随案移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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