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翔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219******193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号楼。1991年12月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12年12月3日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5月7日被凤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凤翔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4日被凤翔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凤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西安市未央区**花园小区门口以600元向吸毒人员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4克。
2、2020年4月2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刘某的大众途安商务车内以200元向吸毒人员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翔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杰
2020年8月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凤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审讯录音录像光盘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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