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组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住**镇**街**委**组,无业。因抢劫罪,于2000年7月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松原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王某某(另案处理)、夏某某(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审批手续情况下商议将王某某承包的位于长岭县太平山镇太平山村水库东南三块林地(林班号为7林班1、2、6、7小班)内的树木采伐出售,经夏某某和程世英(未到案)介绍卖给被告人崔某某。2019年1月至2月,夏某某受王某某委托指认边界、检尺,将三块林地内2101棵树卖给崔某某,崔某某在没有采伐证等相关手续,也没有办理木材运输证的情况下,由夏某某指认边界,崔某某负责放树。经长岭县林业和草原局鉴定部门鉴定,被砍伐林木的立木蓄积为570.1884立方米,原木材积为427.6520立方米。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018年11月1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孙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在逃),将位于农安县永安乡民主村六社屯东西林带内李某甲个人所有的林木盗伐38棵,经农安县林业局进行定量计算,被盗伐林木立木蓄积为14.1094立方米。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鉴定聘请书及林木检尺确认书、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太平山镇林业站证明、长岭县太平山水库养殖承包合同书、户籍信息及前科劣迹证明、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办案说明、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破案报告、农安县森林公安大队情况说明、承包绿化合同、判决书、扣押笔录、返还笔录、破案经过、现场照片36张;
2.证人王某乙、某某某、高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王某丙、钱某某、李某丁、李某戊等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农安县永安乡李国红被盗林木蓄积的定量说明;
6.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属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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