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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娄烦县***乡***村,住娄烦县***乡**村。2018年6月28日因包庇罪被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娄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 31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娄烦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娄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同吕梁交城县县城的一个木材加工厂谈好木材收购价格,每方730元。2020年4月28日,经张某甲联系,被告人崔某某以每立方380元的价格购买强某某在杏树坡村的杨树。但强某某只管出售树木,其他一概不管。后被告人崔某某在天池店乡杏树坡村的水沟内修好路,并到太原市以3300元的价格购买两台油锯用于砍树。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砍伐林木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大树村的武某甲当日共砍伐强某某的杨树11棵,之后将砍伐好的杨树树段拉到之前协商好的木材加工厂销售5800元。2020年4月30日,在砍树时又以380元的收购价格协商好杏树坡村村民武某乙的杨树,2020年5月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又组织武某甲砍伐天池店乡杏树坡村武某乙的杨树8棵。在作业过程中,被娄烦县公安局食药环刑侦大队的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砍伐武某乙杨树8株,蓄积量9.0252立方,强某某杨树11株,蓄积量12.3180立方,共计蓄积量21.3433立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前科劣迹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检查书,娄烦县林业局对天池店乡杏树坡村林木采伐初查情况报告、采伐情况报告,天池店乡孔河沟村委会证明;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张某甲、武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吕某某、张某丙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滥伐林木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晋军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涉案物品依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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