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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滥伐林木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4〕57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2********551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9月29日被泌阳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29日,崔某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雇佣郭某恩、郭某祥将其购买的杨树砍伐54棵,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鉴定,该处被砍伐林木蓄积为17.0475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证人证言;4. 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  斌

程新青

2014年11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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