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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滥用职权案)(公开版)_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卫辉检职务刑诉〔2019〕*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811980********,汉族,大专毕业,曾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矿产开发科科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卫辉市,住卫辉市*********小区*号楼****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卫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卫辉市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滥用职权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9月期间,卫辉市地质矿产局挂牌出让了卫辉市辖区内五处矿产资源采矿权,新乡市**投资有限公司、卫辉市**宾馆等单位在竞得采矿权后,时任卫辉市地质矿产局局长苏美德(另案处理)与竞得单位代表当场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了五处竞得单位应在公示后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并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在双方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又随之签订了《采矿权出让协议》,该协议变更了《成交确认书》中约定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的时间和方式。其中有部分中标单位代表口头提出一次性缴纳出让价款有困难,苏美德代表地质矿产局决定将出让的卫辉市**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采取分期缴纳出让价款的方式;将另外两处出让的卫辉市****砖瓦用页岩矿采矿权、**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采矿权,采取一次性缴纳出让价款的方式。被告人崔某某负责矿山资源采矿权的出让和制作《成交确认书》及《采矿权出让协议》等相关事宜,在办理《采矿权出让协议》的过程中,不仅错误的引用废止文件规定,且未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241号国务院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约定如不按期缴纳价款将每日加收2%0滞纳金的违约责任,同时也未将其经手管理的《采矿权出让协议》,报送给其他科室进行采矿权出让价款的征收和催缴,造成了收缴采矿权价款的脱管,致使新乡市**投资有限公司、卫辉市**宾馆等单位未按期缴纳出让价款。经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因未按期缴纳采矿权出让价款给国家造成滞纳金损失共计146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采矿权出让协议、规划方案、出让方案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华、李某某、韩某森、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众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卫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华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卫辉市**镇***村****小区*号楼****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卫辉市监察委移送同步录音录像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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