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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4〕207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0********,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4月15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于2014年6月11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在正阳县******大市场院内经营“**小吃店”,在生产油条时超量使用明矾,并将生产的油条出售给当地群众。经鉴定,崔某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1110mg/k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证人胡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

3、书证;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被告人崔某某生产、销售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闵  洁

代理检察员:赵拓荒

2014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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