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工地工棚。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4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小区西墙边平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工区,趁无人看管,雇佣吊车司机将工地上的成品钢筋5捆(13.27吨)运送至废品收购站,被告人李某某以每吨2600元价格予以收购。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13.27吨螺纹钢筋价格为人民币49362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投案自首,被盗钢筋已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工地财物,被盗物品价值为人民币4936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崔某某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荣
检察官助理:鲁存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
2. 侦查卷宗叁册,电子卷贰册包含光盘伍张;
3.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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