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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米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刑检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681X,汉族,初中文化,打工者,群众,住山西省襄垣县**镇**村。2019年1月28日因盗窃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襄垣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米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423********0050,汉族,文盲,废品收购人员,群众,住山西襄垣县**镇**村**街**号。2005年11月22日因犯收购赃物罪被襄垣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襄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米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月17日已电话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同范某某(另案处理)到襄垣县**购物广场施工工地,由崔进入工地一活动板房内,盗窃一编织袋电线,后二人将电线卖至襄垣县**村被告人米某某的收购站。当晚2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再次翻墙进入**施工工地活动板房内盗窃一编织袋电线,后将电线卖至被告人米某某的收购站。经侦查实验和襄垣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线合计人民币119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说明、丢失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某、纪某某等人的证言;襄垣县价格认定中心文件等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米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悔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四个月;被告人米某某年满六十五周岁,且身患重病,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是否适用缓刑待评估结果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 杨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被告人米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四册共一百二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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