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4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泉市,住平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由平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将刘某某在平泉市政府广场踢毽球时放在身侧台阶处的黑色华为P30Pro手机偷走,经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4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初伊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羁押于平泉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证人:夏某某、庞某某;鉴定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耿某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