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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崔**,男,1968年3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地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龚庄村***号,现住商丘市梁园区民主西路张庄。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袁**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中午,被告人崔**酒后至商丘市梁园区新建路“丽景新城”小区*号楼*单元楼梯口处,趁四周无人之际将袁**停放在此处的绿色新鸽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盗走,经价格认定,该车价值人民币3800元。车上充电器价值人民币100元。案发后,该车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袁**的陈述;3、证人安**的证言;4、被告人崔**的供述;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班银海

                                 检察员:王  涛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崔**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370013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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