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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宣威市****村委会****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8日被贵州省威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6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宣威市**乡**村委会**村,从后窗进入被害人晏某某家中,盗走现金人民币28000余元。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人民币8800元,其余被其挥霍和偿还个人账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 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邦绍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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