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1949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031987********,朝鲜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街**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取保候审,后于同年8月2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上午10时许,在被害人陈某某(女,28岁,北京市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路**小区**室的家中衣帽间内窃取伯爵牌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28950元),后被害人陈某某报警。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0时许主动向被害人陈某某归还涉案手表,并承认盗窃事实。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15时许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害人陈某某对崔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春妹
检察官助理:蒋希茜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京(北京市西城区**街**胡同**号,联系电话18501******);
2.案卷材料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本案无扣押、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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