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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县检一检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4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住该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安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安阳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9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安阳县**乡**村收废品时,进入该村村民李某甲家,将李某甲放在其家过道内的一袋30斤重的同舟916麦种偷搬到自己收废品的电动三轮车上。后在被发现逃跑过程中被李某甲儿子李某乙抓获。

2、2019年8月13日11时5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在安阳县**乡**村收废品时,进入该村村民牛某某家,将牛某某停放在院内过道处的一辆粉色自行车盗走,销赃后得款十几元。

另查明,2020年4月28日,河北省魏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对崔某某社会危险性作出调查评估,结论是:崔某某不适宜纳入该县辖区进行社区矫正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害人陈述及被盗证明;2、视听资料;3、证人证言;4、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5、物价鉴定意见书;6、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爱民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在被羁押于安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视频监控光盘一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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