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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11983********,汉族,高中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现住林州市**镇**街**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晚上21时许,在林州市邮电局西边林州市总工会对面的路边,被告人崔某某将被害人郭某某的电动摩托车窃取。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摩托车价值2100元人民币。案发后,该被盗电动摩托车已扣押发还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崔某某表示谅解。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单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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