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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6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乡**村。因本案第1起事实,于2018年8月3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第2起事实,于2020年5月2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晋江市青阳**路**菜市场**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此的一部蓝白相间的山地自行车(无法估价)。次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路**排**号抓获被告人崔某某,从其处查扣被盗的自行车发还被害人。

2.2019年1月7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晋江市**街道**村三岔路口,以食物引诱的方式盗走被害人李某某的一条黑色狼狗(无法估价)。2019年1月8日20时许,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社区被告人崔某某的租房外抓获被告人崔某某。

3.2020年7月15日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到晋江市**镇**村**公司场院门口,将被害人余某某饲养在场院内的一条价值人民币1933元的罗威纳犬引诱出来,后将该犬盗走。当天晚上,公安机关在晋江市**街道**路**号租房内抓获被告人崔某某,从其处查扣被盗的罗威纳犬,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自行车、罗威纳犬等;

2.书证:抓获、破案经过,监控截图,被告人崔某某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关于罗威纳犬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笔录,被告人崔某某辨认作案地点的笔录等;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崔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龙

检察官王璜瑜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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