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733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021986********, 汉族,大专文化程度, 原系西安**物流有限公司司机,户籍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街道**村**街***号副*号。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西安**物流有限公司的牌号为陕A*****货车,进入西安-咸阳国际机场货运站,对航班货物扫码装车过程中,见一个写有“六福珠宝”的快递包裹,遂用脚将该包裹踢至货台下,后趁整理货台的机会将包裹藏匿在驾驶室副驾座位后。工作完成后,崔某某将货车开回公司,将包裹装入自己私家车后备箱内带回家中。
案发后,民航陕西机场公安局民警在崔某某家中查获被盗包裹。经查验,该包裹内装有项链、手链、耳饰等金银、珍珠制品五件。2020年7月13日,陕西****宝玉石检测实验室有限公司对被查获物品的贵金属成分、纯度、重量进行了检测。同月21日,经过西安市莲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金银制品价值人合计民币6826元。破案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2、西安**物流有限公司代表马某某报案材料;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王某某证言;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证明;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检测报告、价格鉴定意见书;8、户籍证明等书证。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发运的金银制品货物,价值人民币6826元,已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崔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裴喆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莲湖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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