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崔某某,小名“宝宝”,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219*********,初中文化程度,户籍陕西省韩城市龙门镇**村**号楼**单元**楼**户,现住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室,居民。2015年10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1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8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韩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5日因涉嫌盗窃被韩城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新城区**街小区,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进入该小区**号楼**单元**楼**户的贾某某家,趁该家人不备之机,盗走小米手机一部(未追回)、挎包一个(已追退)、现金200元。后经鉴定,该小米手机价值150元,挎包价值5元,所得赃款已全部挥霍。
2、2019年9月23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新城区**大街北段的邢某某“某某筛网”店,趁无人之机,盗走该店二楼房间衣柜抽屉里的9800元现金(已退赔)和一条黄金项链、一对黄金耳钉,一个黄金弥勒佛挂坠、一枚黄金戒指,后将所盗得黄金首饰卖给王某某,王某某又将黄金首饰卖给西安市“某某”黄金回收公司的罗某某,被盗黄金首饰经“某某”黄金回收公司称量后已熔化为金块(已追退)。后经鉴定,该被盗黄金首饰价值合计11236元。
3、2020年4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新城区某某新村内,采取溜门入户的手段进入该村**组孙某某家中,趁该家人不备之机,盗走孙某某家中三楼卧室内存放的四条黄色硬盒芙蓉王香烟(已追退)、一条红色软盒中华牌香烟(已追退),作案后在逃离现场时被孙某某发现并报警,后出警将其抓获。经鉴定,该五条香烟总价值1459元。
综上,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作案3起,盗窃金额22850元。其中既遂两起,涉案金额21391元;未遂1起,涉案金额14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同时对被告人崔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洪波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蒲城县看守所;
2.案卷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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