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2547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3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汤阴县**镇屯**村**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村**路**号**公寓**室。2020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9时15分许,被告人崔某某至本区**路**号**区内务柜处,掰开多个内务柜柜门,在C26-35内务柜中窃得被害人常某某放于其中的VIVO牌手机一部,在C14-60内务柜中窃得被害人郭某某放于其中的苹果7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合计价值人民币4,798元(以下币种同)。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28日7时55分许,其将一部VIVO手机放在达丰F7厂C26-35内务柜中后去上班,当日20时许,其发现手机被盗。
2.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28日8时许,其将一部苹果7PLUS手机放在达丰F7厂C14-60内务柜中后去上班,当日20时许,其发现手机被盗。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登记信息证实,2020年6月29日14时许,崔某某至其手机店内,以270元的价格将一部苹果7PLUS手机卖给其。
4.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崔某某盗窃手机的过程。
5.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及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崔某某处扣押VIVO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常某某;自张某某处调取苹果7PLUS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郭某某。
6.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发票、支付记录等证实,本案赃物合计价值4,798元。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崔某某系被抓获到案。
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崔某某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以及其自然身份情况。
9.被告人崔某某的多次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崔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盗窃地点进行了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潇燕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及《证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