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里检一部刑诉〔2020〕410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61994********,汉族,**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路**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镇**街**委**组)。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崔某某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孙旖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邵某某(已判决),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大街**广场*座附近,趁被害人孙某某不注意,由崔某某掩护,邵某某将孙某某放在上衣右侧兜内的黑色苹果11proMAX手机(价值人民币7,000元)盗走,现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香坊区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
2.被害人孙某某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同案犯邵某某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亚姣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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