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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87********,汉族,小学肄业,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道**里**号,现居无定所。2006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天津市红桥区勤俭道地铁站外,用事先准备的工具撬开车锁,将被害人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飞鸽牌26型自行车偷走。

2020年8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地铁站外,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乜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富士达牌26型自行车偷走。

2020年8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地铁站外,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甲停放在此处的富士达牌24型自行车偷走。

2020年9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天津市红桥区本溪路地铁站外,以同样手段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蓝色26型自行车偷走。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定办公室价格评估认定:富士达牌黑色双斜梁26寸铝合金圈自行车壹辆,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陆拾元整(¥60)。

2020年9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指点、案发现场等物证照片。

2、110接警单、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被害人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等。

7、视频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颖

2020年1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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