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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公诉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11981********,朝鲜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住琅琊区**浴场。曾于2007年10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9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7年7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8年12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5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来安县新安镇华纱布巷楼下楼梯口,盗窃被害人李某某两轮红色新大洲电瓶车一辆,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52元。   

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来安县新安镇中央大街9幢3单元楼下,盗窃被害人高某某两轮金箭牌电瓶车一辆,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638元。     

2019年10月17日, 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来安县新安镇赛华商住楼楼下空地,盗窃被害人郑某某雅迪牌白色电动车一辆,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569元。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来安县来安县新安镇寺巷,盗窃被害人嵇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908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来安县来安县新安镇鼓楼西街21号2幢楼下,盗窃被害人许某某绿源牌电动车一辆,经来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12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高某某、郑某某、嵇某某、许某某的陈述。

3.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摄影照片。

4.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的价值鉴定。

5.书证:被盗电动车的购买发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在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大为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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