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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77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现暂住于合肥市瑶海区**镇**房,2019年10月23日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2020年4月2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1块铝板,次日将该铝板卖掉获利103元。

2.2020年3月3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2块铝板,当晚将该铝板卖掉,获利117元。

3.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3块铝板,当晚将该铝板卖掉获利272元。

4.2020年3月5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2块铝板,当晚将该铝板卖掉获利135元。

5.2020年3月7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1块铝板,当日将该铝板卖掉获利100元。

6.2020年3月8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2块铝板,当晚将该铝板卖掉获利145元。

7.2020年3月9日晚,被告人崔某某窜至肥东县**镇**路**路交口的***站台盗走1块铝板,当晚将该铝板卖掉获利68元。

被告人崔某某所盗铝板共12块,价值人民币25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谅解书等;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和辩解;5.肥东县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6.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广林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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