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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2日被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7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2日被济南市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经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崔某某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6日。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补查重报。

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8月份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进入超市、商铺盗窃,盗窃数额合计20054.74元,损毁物品价值7249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潜入港沟街道办事处****小区“**超市”,盗窃现金5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75元。

2、2019年8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潜入港沟街道办事处****小区“****超市”,盗窃现金500元、盗窃香烟价值1196.74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75元。

3、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盗窃现金2000元,盗窃香烟后变卖获利15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收款机价值3150元,被砸碎玻璃门经物价值274元。

4、2019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便利店”盗窃400元现金及香烟数盒。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74元。

5、2019年5月3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先后潜入位于*****区的“**果蔬店”和****小区“*****”商铺内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两商铺被砸碎玻璃门价值均为256元。

6、2018年11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商铺“****”烘焙店盗窃现金600元。

7、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商店盗窃现金1000元。

8、2019年5月2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先后潜入****小区“****”和“****”两家商店实施盗窃,共盗窃现金10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店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57元,“****”店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64元。

9、2019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街“**超市”盗窃香烟后变卖获利500元。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270元。

10、2019年5月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试图进入***“****”超市盗窃未遂。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581元。

11、2018年12月1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营业执照为**超市)盗窃现金600元,盗窃香烟变卖后获利3200元。

12、2019年8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舜华南路北侧“**超市”盗窃现金600元,经价格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359元。

13、2019年7月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果蔬便利店盗窃现金1000元,经价格认定,被砸碎玻璃门价值393元。

14、2019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盗窃现金800元。

15、2019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城“*****”店,盗窃现金1000元,笔记本电脑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800元,被毁坏玻璃门价值365元。

16、2019年3月1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店”盗窃现金600元。

17、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果园”商店盗窃现金600元,盗窃苹果手机一部后将该手机砸坏扔掉。

18、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广场“**超市”盗窃现金400元。

19、201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便利店”盗窃现金600元。

20、2019年2月2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文具店后未窃得财物。

21、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零食”店盗窃现金1200元。

22、2018年1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盗窃现金300元。

23、2019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因报警器报警致其盗窃未遂。

24、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采潜入******“****”商店盗窃现金1000元。

25、2019年3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水果店盗窃现金600元。

26、2019年1月2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超市”和“****麻辣烫”盗窃,共盗窃现金600元。

27、2018年11月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眼镜店盗窃笔记本电脑一部、电动车一辆、现金60元,后将笔记本电脑摔坏,将电动车卖给路边收电动车商贩,获利300元。

28、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小区“***水果店”盗窃现金100元、黑色OPPO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598元。

29、2019年3月22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潜入***街“**超市”盗窃现金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结论;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淼淼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崔某某盗窃一览表一份。

5.换押证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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