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721196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社县,住榆社县**乡**村**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榆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榆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崔某某分三次到榆社县滨河路抗旱服务队场地,盗窃周某某存放在此的17根水泵管、1根钻杆及接头,后将盗窃物品卖至榆社县富星物资回收公司。经榆社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364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价值3643元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琼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四张、《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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