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91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381200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4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惠州市惠城区**有限公司**栋**楼**房见同事张某某的一部手机放在桌面上充电,崔某某因欠朋友钱无力偿还,遂起歹念。崔某某趁张某某及其他室友都熟睡时,下床盗走张某某放在桌面上充电的一部蓝色红米K30型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835.36元)。破案后,已缴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材料;扣押及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及签供;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2835.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旭宏
检察官助理:吴渔洋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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