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0日22时40分,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山大街1号自动柜员机处,利用被害人黄某某遗留在柜员内的工商银行卡进行操作提款,取得现金人民币5000元, 得手后逃离现场。
2020年6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3、被告人崔某某供述: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锥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66********。
2.卷宗材料1册2卷。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证据明细2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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