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晚,被告人崔某某在江苏省丰县**小区**号楼楼下,采取拉车门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盗窃被害人潘某某放置于轿车内副驾驶座位上的手提包中现金共计人民币48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冰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