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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254号

 

被告人崔某某,女,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20882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淮安市淮安区**街道办事处**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拘,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4月7日晚上,在本区玖珑湾小区杨某某家中乘其醉酒,将杨某某的手机(VIVOX21i)盗走后,通过手机中将杨某某银行卡内的12000元现金转至自己的微信帐户内。崔某某在作案后将杨某某手机扔掉。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50元。

被告人崔某某在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基本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杨某某陈述;

3. 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安区法院 

检察官:郭晓勤

2020年5月18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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