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肃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6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肃宁县*****村,现住该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肃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6日至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崔某某先后五次盗窃***村北彩钢门市内铁板、铁棍。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23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鉴定意见;4.书证;5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肃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哲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肃宁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