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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吉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31986********,汉族,初中,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住洛阳市吉利区**社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洛阳市吉利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吉利区石化医院住院部二楼十一病室,将被害人张某某的金色VIVOX9手机盗走后离开住院部。后崔某甲再次返回来到住院部四楼十一病室,将被害人李某某的白色OPPOR15手机和手提包(内有200元左右现金、身份证、顺达超市购物卡等物品)盗走后逃离现场。2020年7月25日崔某甲将盗窃的白色OPPOR15手机以500元价格卖至吉利区大张量贩**手机维修店内,将盗窃的金色VIVOX9手机以250元价格卖至吉利区河阳路顺达超市**手机维修店内。崔某甲所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被盗两部手机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VIVOX9手机价值400元, 被盗 OPPOR15手机价值750元。

2020年7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崔某甲驾驶白色电动三轮车窜至吉利区冶戌村,后步行至崔某乙家将其放置院内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电动车前侧有一钱包(内有200余元现金、药膏等物品),后将盗窃的电动车以700元价格卖至吉利区坡底台铃专卖店,崔某甲所得用于个人消费,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经吉利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34.80元。

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权某某、郑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乙、张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余杭

(院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甲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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