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4196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博山区**村**号,无固定住所,无业。因盗窃于1995年9月18日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罪于2000年1月19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2004年9月28日被淄博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盗窃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盗窃罪于2016年7月13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博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8年4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盗窃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9年11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本案由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街**号楼**单元楼前盗窃孙某某黄色速派奇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1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
2、2020年4月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村**号楼前盗窃宋某某白色格林豪泰电动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1390元。
3、2020年4月16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街**号楼西侧车棚盗窃刘某某白色幸福恋人电动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5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
4、2020年5月3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宿舍**号楼前盗窃韩某某黑色嘉陵70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45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
5、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处盗窃李某某自行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
6、2020年5月2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到博山区白虎山路铁路局宿舍,盗窃孙某某黑色嘉陵牌摩托车一辆。经价格认定,该车被盗时价值230元,现该车已追回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崔某某讯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孙某某等人询问笔录;4、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询问笔录;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颖
检察官助理:孟琼琼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公安局博山分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一百九十八页。
3、适用速裁程序鉴定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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