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崔某某(绰号“倩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2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镇,现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晚,被告人崔某某趁被害人李某某醉酒及在场人员不注意之机,在眉山市东坡区**路**号**商务酒店**房间内盗走李某某包内的4000元钱现金。
2020年6月18日,崔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崔某某已将自己盗走的现金退还给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对崔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涉案财物已退还被害人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小容
检察官助理:梁彦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眉山市东坡区**街**号**小区**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822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电子卷宗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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