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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山东省莒南县人,农民,住莒南县**街道**村**号。于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驮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莒南县**镇**村、**村,**镇**村、**村,**村,**镇**村、**村、**村、**村、等村,趁夜间无人之机,盗窃家鸡154只,总价值1385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3月1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解某甲、王某丙、邢某某、解某乙、聂某某等五户居民家母鸡10只,公鸡11只,价值共计2100元。

2、2018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公鸡2只,盗窃被害人史某某家的公鸡2只,价值共计400元。

3、2019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家的母鸡4只,价值400元。

4、2019年10月23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家的公鸡5只,价值400元。

5、2019年10月31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宋某某家的母鸡5只,盗窃被害人丁某某家的公鸡6只,价值共计855元。

6、201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徐某某家的公鸡4只,母鸡12只,价值共计1520元。

7、2019年11月6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汲某某家的公鸡3只、母鸡13只,价值共计1540元。

8、2019年11月7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郭某某家的公鸡3只、母鸡1只,价值共计340元。

9、2019年11月9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闫某甲、韩某某、闫某乙、宋某某等四户居民家的母鸡5只、公鸡8只,价值共计1270元。

10、2019年11月13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于某某、纪某某、王某丁等三户居民家母鸡4只、公鸡3只,价值共计680元。

11、2019年11月20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莒南县**区**村,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家的母鸡2只、公鸡9只,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家的公鸡6只,价值共计1090元。

12、2019年11月21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尹某某家的公鸡3只、母鸡9只,盗窃范某某家的公鸡1只、母鸡5只,价值共计1455元。

13、2019年11月26日晚上,被告人崔某某驾驶带拖篓的红色弯梁摩托车来到**镇**村,盗窃被害人马某某家的母鸡11只,盗窃被害人任某某家的公鸡7只,价值共计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指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认定书;视听资料;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赔款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解某某、王某丙、朱某某、王某甲、宋某某、丁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晋军

2020年5月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莒南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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