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二部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1195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办事处**行政村**庄**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徐某某在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皖西北商贸城B区经营**服装店,2019年12月6日上午9时许其将一包装有22件女式服装的蓝色塑料袋按照往常习惯放置隔壁**饰品店门前的路中间等待客户来取,并让**饰品店老板替其看管。被告人崔某某2018年11月在皖西北商贸城从事过拉货送货工作,2019年12月6日12点30分许,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在皖西北商贸城拉货送货行驶至B区2栋1号附近时,窃取被害人徐某某放置的货物并用三轮车拉回家。被盗物品有17件女式棉袄以及5件豹纹短裙,已被公安机关追回,2020年1月2日经颍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22件衣服价值为人民币26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吕某某、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现场、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窃取他人财物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娅娣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756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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