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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捕前住土默特左旗**镇**路**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1月14日经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经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崔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在与乔某甲谈恋爱期间,居住在乔某甲家中,盗窃乔某甲的父亲即被害人乔某乙(男,生于1954年**月**日)的存折及身份证,并分三次从银行取出存折内共计16330元。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15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兴隆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土默特左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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