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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19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9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本市横沥镇田坑巨人网咖内,看见被害人曹某某在63号机位睡觉,遂上前扒窃走曹某某的一部VIVO牌手机(价值420元)。破案后,缴回该手机已发还给害人。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鉴定意见东莞市价格认定结论书,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物证涉案手机,抓获经过等书证,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无视国法,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有胜

                           2020年8月19日

附:

1、​ 被告人崔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 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量刑建议一份。

4、​ 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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