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双辽市**镇**村**屯**,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5月6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1日,被告人崔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C****7新款捷达汽车,在行驶至茂林镇四洮路与站前路交汇处与刘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发生剐蹭后,刘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对崔某某进行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数值为189.2MG/100ML。后经吉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崔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5.1MG/100ML。经讯问,被告人崔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2、书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案件来源、呼吸式酒精检测单等;3、证人刘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诗语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本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8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