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5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市**区**镇**村**组,住吉林市**区**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4月3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罪,于1998年6月18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盗窃罪,于2011年1月26日被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5日、4月17日、4月19日,盗窃富奥厂区内螺纹钢筋248根、圆寸管46根、钢筋卡扣60个。在4月17日盗窃完驾车路过高新北区吉星轮胎厂时,通过厂区侧面栅栏缺口处进入厂内寻找盗窃目标时,被正在巡逻的打更人员李某某发现并报警。
2020年6月30日,经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被盗螺纹钢筋、圆寸管、钢筋卡扣价值人民币4632元。
案发后,被盗物品已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破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办案说明、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指认照片、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查询;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子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子瑞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玉平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44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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