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一部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崔某某(曾用名崔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崔某某将自己的金彭劲霸160J型电动三轮车以2800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某。后因崔某某应聘快递公司需要车,便产生了将卖给杨某某的车盗回的想法。2020年3月19日7时许,崔某某到巴中市巴州区**大道**号附**号门市外,见杨某某停在此处的金彭劲霸160J型电动三轮车车钥匙未拿走,遂将车盗走。经价格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崔某某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侦查中,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崔某某取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微信转款截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崔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晓英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崔某某住巴中市恩阳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98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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