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镇**庄**区**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崔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地下车库**号车位,趁无人之际,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盗窃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C2****号白色传祺商务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元及中华牌双中支香烟4条、苏烟牌硬沉香香烟1条。经鉴定,被盗香烟合计价值人民币3400元。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
5.检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6.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监控录像视听资料及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大全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