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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暂住苏州市吴江区**街道**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阜南县**乡**村**队**号)。被告人崔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4日至7月10日期间,至苏州市吴江区横扇街道叶家港村“**制衣”厂,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该厂内的毛纱共计13包,合计价值人民币730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7月4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该厂内价值人民币2800余元的毛纱5包。

2.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该厂内价值人民币1400余元的毛纱2.5包。

3.2020年7月10日凌晨,被告人崔某某至上述地点,采取上述手段,窃得该厂内价值人民币3100余元的毛纱5.5包。

被告人崔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向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横扇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崔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惠某某损失人民币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查询信息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出具的鉴定意见;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崔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崔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 张弼程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 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街道;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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