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卢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卢氏县。因涉嫌盗窃犯罪,2019年11月13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0日被卢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0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来到卢氏县**镇**商城内,将停放在该处的粤B*****号小轿车车门打开,未盗取财物。当日0时17分,被告人崔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停放在**商城内的豫ME****号面包车车门打开,盗取VIVO Y7S手机一部、现金300元。1时43分,被告人崔某某再次使用随身携带的车钥匙,将停放在**商城内的豫ME****号面包车车门打开,盗取现金数十元。经卢氏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值1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氏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官:闫咏雪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卢氏县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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