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2241988********,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卢某某**镇。因涉嫌盗窃,2019年9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30日经卢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日被卢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门峡市卢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陈某某(在逃)前往卢某某**路**派出所对面的水果烟酒超市,二人以购买商品为由,由崔某某引开店主,陈某某盗窃收银台内现金340元。
2018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陈某某前往卢某某**乡**村**组**名烟名酒综合门市,二人以购买商品为由,由崔某某引开店主,陈某某盗窃店内货架上1条软中华香烟、3条黄金叶(帝豪)香烟。
2019年12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崔某某伙同陈某某前往卢某某**镇**名烟名酒门市,二人以购买商品为由,由崔某某引开店主,陈某某盗窃店内1条软中华香烟。
经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香烟总价为1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同案犯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崔某某供述与辩解;5.卢某某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现场勘验笔录;7.辨认笔录;8.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卢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卢 珊
检察官助理:何海贝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卢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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