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55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68********,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住武汉市**路**号**栋**单元**号。2012 年5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6 个月;2018 年6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5 个月,2018 年10 月23 日刑满释放;2020 年9 月18 日因涉嫌盗窃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5 月18 日15 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路狮北路四眼井社区西北门外的人行道上,趁无人注意之机,以钢丝剪剪断车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ATX770 自行车盗走。
同年5 月27 日20 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街道口群光二馆外,以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捷安特ATX69O 型自行车盗走。
同年7 月22 日凌晨2 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八一路东湖楚天府9 栋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熊某某在此处的一辆美利达公爵600 型自行车盗走。
同年8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本市洪山区天宝佳苑小区门口自行车停放路段,以相同作案手段,将李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曼顿26自行车盗走。
被告人崔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所盗自行车均已销赃未追回,经物价鉴定部门鉴定,所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共计5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视频资料:光碟4张 ;4、4名被害人陈述;5、证人陈某某证言;6、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鉴定人、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