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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226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郏县**乡**村**村**号,现无固定住所。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9月2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退回南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南安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崔某某在南安市**镇**医院服务大厅内,趁病人陈某某躺在长椅上睡觉之机,盗走陈某某放置在裤子口袋内的一部oppo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83元)。

2019年10月30日,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在**医院抓获被告人崔某某。

2020年3月18日,经厦门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崔某某患有“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作案时处于缓解期,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崔某某在郑州市**路与**路交叉口东南角被郑州市公安局帝湖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民警抓获,后于2020年9月21日被南安市公安局民警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证明、工作说明、吸毒检测表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安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接受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莹莹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在南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六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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