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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崔某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杜检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乡**村**屯。2016年7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杜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2018年7月24日缓刑期满。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盗窃被杜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杜蒙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杜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崔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在杜蒙县敖林西伯乡龙虎岗村西南的一油井处盗窃原油,崔某某负责驾驶一辆白色五十铃农用货车,将李某乙等人从油井内放出并装袋的原油,运至距离案发地三公里的树林带内的囤油点处藏匿。2019年9月26日,崔某某伙同李某甲等人盗窃了十六、七袋原油运至囤油点藏匿,2019年9月27日,因怀疑有人报警而未实施盗窃,2019年9月28日,崔某某在伙同李某甲等人盗窃原油驾驶车辆运至囤油点准备藏匿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李某甲等人逃跑。杜蒙县公安局民警从崔某某驾驶的白色五十铃农用货车内起获原油0.61吨,价值人民币2,032.64元,从油井处起获已装袋原油0.55吨,价值人民币1,746.80元,从树林带的囤油点内起获原油28.56吨,价值人民币90,706.56元。案发后,涉案原油已返还给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9月28日在杜蒙县**乡**村西南的树林带内被杜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归案。

被告人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原油、作案工具车辆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崔某某的户籍证明、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回收污油票、价格证明、价值认定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认罪认罚文书等;

3.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杜蒙县公安局出具的的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崔某某系共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且被告人崔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兴伟

代理检察员:刘慧子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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