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95********,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叶县**镇**村**号,住福建省东山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1月24日被东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东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崔某某窜至东山县**镇**管理区**号林某某的房子,翻墙进入该房屋,在未上锁的二楼南卧室、三楼二间卧室内进行翻找,后又在一楼天井找到一根撬棍,将二楼锁着的北卧室房门撬开,在室内进行盗窃,共窃得现金人民币339.10元、day love牌石英手表1只、银手镯1只、戒指8枚。后被人发现跳窗逃跑,被告人崔某某被村民当场抓住。
经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盗物品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2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赃款赃物等物证;2、到案经过、处警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林某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查、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添吉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福建省东山县陈城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本案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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