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崔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51966********,汉族,小学肄业,住登封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至3月28日期间,被告人崔某某利用在登封市***镇**村**寺**号工地打工的便利,先后8次盗窃工地钢筋,被盗钢筋总重达248.2千克。经鉴定,被告人崔某某所盗钢筋价值人民币918元。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荣雁。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依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并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亚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附: 1、被告人崔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